「國民參審與刑事審判實務經驗分享(審檢部分)」講座

  109年9月12日假本會會館邀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陳法官欽賢、陳法官本良為會員分享「國民參審與刑事審判實務經驗分享(審檢部分)」課程,剛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之國民法官法將於109年8月14日、112年1月1日、115年1月1日分別施行。未來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的案件,將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陳法官欽賢曾在歷次模擬法庭,扮演過檢察官、法官、被告身分(只剩律師沒演過!),陳法官本良則為司法院國民法官法種子教官,亦有多年擔任檢察官及法官經歷。因為新制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為因應新制變革,本會特別邀請二位法官,說明國民法官法重要規定,分享法庭經驗。

  首先由陳法官本良以「我也是國民法官」做為開場,建議道長們往後如參與由國民法官審理之案件應本著1.聽訟者多數為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因此應從說服6位國民法官為主要目的)。2.共通語言、涵攝理解(換言之,就是要口語化)。3.吸引目光、專注聆聽(直接讓國民法官知道重點在何處)。4.庶民語言、避免法律專業用語。

  國民法官法適用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適用。惟上開案件如有以下之情形:1.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2.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3.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4.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5.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其所採取係為起訴狀一本主義。如何防止檢察官於證據開示前即將相關證物提示予法院而污染國民法官之心證,講座一再提醒需在協商程序時即向法院表明,由法院來約束雙方當事人,以避免國民法官之心證受污染。

  由於國民參與審判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如確認爭點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後亦會產生失權效果,因此,講座特別提醒準備程序之重要性。

  再由陳法官欽賢說明其參與模擬法庭之心得,講座一再自我提醒素人法官是否會受職業法官心證之影響?於選任程序時如何選任友性素人法官?及應注意於開審程序時異議時點的重要性。

  講座指出其觀察律師於國民法官開庭時亦有常見的4大缺點。1.不夠口語(用太多的專業名稱亦讓國民法官不解);2.不夠簡潔;3.過度ppt(不要使得國民法官無法聚焦);4.難以消化和整合資料。講座並提醒律師務必做到不使素人法官反感(如詰問態度、辯論的主張等),在交互詰問時異議的時機需明確,若庭前欲接觸證人時,宜庭前經法院同意,以避免素人法官產生懷疑,進而對被告產生不好的心證。

  專題演講結束,許多道長亦針對此新制度的審判程序詢問二位法官,二位法官也就其有所接觸過的經驗為分享,如未接觸過部分,亦待實務真正操作後,才能明瞭。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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